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
一、办理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59号);
《关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0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使用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7号)。
二、审查内容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是否符合逻辑。
三、申报资料
1. 修改方案申报表;
2. 修改方案项目清单;
3. 修改方案地块规划用途修改前后对照表;
4. 修改方案说明;
5. 修改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
6.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听证材料;
7.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无违法用地的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处罚到位的证明材料;
8.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须提供选址意见书);
9. 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认定表、搬迁安置方案、安置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或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
1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单独选址项目须提供);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
12. 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规划处受理;
2.规划处审查;
3.分管局长审核;
4.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办理时限
8个工昨日
六、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规划处,88369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