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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案
发布日期:2018-01-26 10:52:0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拥有“某县银冲铅锌矿采矿权”和“某县银冲铅锌钼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2016418日,国土资源部为第三人乙公司作出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告认为其系该批复的相邻矿业权人,该批复批准的矿区范围与原告所持探矿权对接,批复矿权的地面塌陷区范围与原告矿区范围重叠,在原告未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前,国土资源部不应为其划定矿区范围。而且,认为国土资源部划定的矿区范围未给原告采矿权矿区预留安全距离,违反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影响原告勘探和开采权利,且国土资源部作出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过程中未告知原告,损害了原告的程序性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案焦点有三:一是原告与被诉矿区批复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二是被诉划区批复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相邻矿业权;三是被诉划区批复作出程序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程序性权利。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原告是被诉划区范围东侧的相邻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被诉批复作出时应对原告的矿业权予以考量,原告与被诉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其次,法院审查范围应限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可能侵害原告相邻权益的部分,即实体上划区范围南、北、西侧划定的边界部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程序上,除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许可程序并陈述意见的权利外,其他程序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再次,关于被诉批复是否侵害原告相邻矿业权,对于原告的主张之一“地表塌陷区”问题,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矿区属于地表塌陷区影响范围;原告主张的“爆破安全”问题,属于矿产开采过程中的具体安全技术问题,并不影响矿区范围的划定,国土资源部划区批复审查中并无审查爆破安全问题的法定义务。最后,对于原告的程序性权利,国土资源部已通过地方主管机关针对原告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了公示,原告未提异议,客观上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但法院亦指出,国土资源部在许可程序中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相关程序仍可进一步规范完善。综合上述意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

随着矿业权流转市场建立和发展,矿业权纠纷大量发生,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本案有关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法院审查范围如何考量和实体权益是否被侵犯的相关思路及认定对矿业权纠纷案的审理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第一,行政诉讼法上所指的与原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负有对原告合法权益予以考量、评估的义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划定矿区范围要保护已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利益。故,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负有依法对相邻矿业权人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予以考量和评估的义务。

第二,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中,审判庭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从原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基础出发,明确提出“只有行政行为中可能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部分,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裁判的范围”,进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限定了本案的审查边界,既有利于明确案件审查尺度、边界和焦点,又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三,关于原告实体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原告据以主张的依据主要为两点,一是地表塌陷区影响的问题,原告认为在《钼矿环保回复治理方案》中,提及需要对矿区附近村民实施搬迁,原告矿区也应在塌陷区影响范围内。居民所享有的相邻权与相邻矿业权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对于矿区周围居民影响的评估与对相邻矿业权影响的评估,各自的考量因素也不相同。仅基于周围居民是否需要搬迁并不足以认定相邻的矿业权是否也会受到损害;二是爆破问题。相邻矿区之间如何进行爆破设计,属于矿产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并不影响矿区范围的划定。

值得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重视的问题是,法院明确提出,国土资源部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相关程序仍可进一步规范完善。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吸取法院的建议,正在积极研究落实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相关程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