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8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公布《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

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清零”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市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各地提出的增加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名额的要求,《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

 

 

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和《关于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市区征地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新老征地政策衔接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选择问题

温州市区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被征地村可选择按市政府第143号令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但已按市政府令第101号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超出按市政府令第143号筹集的专项资金范围的差额部分,须划归市政府统筹。若其专项资金不够划转的,被征地村须补足专项资金缺口,否则不得按市政府第143号令规定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择市政府令第143号的,被征地村提出书面申请。(附表一)

(二)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三)对不需要划转专项资金差额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直接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对需要划转专项资金差额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定需要划转的专项资金金额。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被征地村专项资金缺口,并在该被征地村补足专项资金缺口后,做好须划归市政府统筹的专项资金划转工作。

(六)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专项资金划转结果,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后,按温政办〔2014〕111号规定应由征地实施单位缴纳的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不再收取。

二、关于增加2004年4月30日至市政府令第143号施行之前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问题

(一)核定口径   2004年4月30日至市政府令第143号施行之前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同时核定农转非人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以下简称参保人数),对于农转非人数大于参保人数的,按差额增加参保人数。

(二)资金渠道   上述增加参保人数所需的参保资金由被征地村专项资金余额或自筹资金解决,财政不再承担。具体如下:

1.所需参保资金通过该行政村专项资金余额解决的,该行政村历年以来核定的参保人数必须已全部参保,且原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员已全部转为基本生活保障。

2.专项资金没有余额的,所需参保资金由村集体及个人自筹资金解决。

(三)办理程序   被征地村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一次性或分批次提出增加参保人数申请的,应明确拟增加的参保人数、资金解决渠道,填报本村增加参保人数核定表(附表二),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增加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参保人数。

三、关于专项资金余额部分退还问题

(一)退还条件

1.被征地行政村户籍人口中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已全员参保,且多余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已予核销的

2.或者被征地行政村90%以上的农用地已被征收,历年征地核定的参保人数已全部参保(含按本办法增加的参保人数),且原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员已转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

3. 被征地行政村的专项资金仍有结余的

(二)退还程序

被征地行政村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退还专项资金申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定该村被征地农民全员参保情况,转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联审,联审认定符合专项资金退还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列入专项资金退还计划,在财政年度内安排两次统一退还,其中70%部分退回行政村,30%部分划归市政府统筹。

 

 

 

 

 

 

附件:选择市政府第143号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申请表

       村申请增加参保名额的报告参考格式.doc

      温土资〔2015〕88号附件2.xls

 




来源:温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