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矿山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矿山工程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非煤矿山工程(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中的规划、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矿山工程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矿山工程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或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矿山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三)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经中评委评审,可直接晋升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矿山工程领域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的获奖人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矿山工程设计与生产工作进行分类,并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矿山工程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矿山工程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矿山工程领域规划设计工作,并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市、厅级科研课题的经历。
3.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对矿山工程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复杂工程的设计工作的经历。
4.具有矿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或近4年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县、区级二等及其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
2.获得过矿山工程相关专利。
3.在公开发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中型以上或三项小型矿山等项目的设计。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三项及以上大型矿井的初步设计,并且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7.参与完成过大、中型矿山总体规划设计,或二项以上大、中型矿山的区域、采区(采场)设计工作。
8.参与过省级(及同等规格)施工工法、标准编写。
9.参与编制并完成大、中型矿山发展规划或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0.参与完成过中型以上矿山项目技术设计的编制。
11.参与完成过中型地质勘查项目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工作。
第九条 从事矿山工程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矿山工程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矿山工程领域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并能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矿山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3.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对矿山工程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复杂工程工作的经历。
4.具有矿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中级/C)。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或近4年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县、区级二等及其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
2.获得过矿山工程相关专利。
3.在公开发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施工项目获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称号,或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受到表彰及奖励。
5.作为项目技术人员完成的施工项目获县、区级以上标化工程、优质工程。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等复杂矿山工程项目,或县、区级重点工程项目一项,或3 项一般矿山工程相关项目,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7.参与过省级(及同等规格)施工工法、标准编写。
8.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省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9.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0.参与编制并完成过大、中型矿山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1.参与完成过二项中型以上矿山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或项目施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建立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4年取得的,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述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专业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力学、物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范围内的专业。
(二)申报专业分类
1.矿建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采矿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采掘规划设计、生产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排名前5的完成者,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与矿山工程相关注册资格证书清单
3.与矿山工程相关项目等级分类表
附1
浙江省矿山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 指标 | 最高 分值 | 打分 说明 | 备 注 | |
职业 道德 (10分) | 团结 奉献 | 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等 | 国家级 | 2 | 2 | n为任现职来的年度奖励次数,同年度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同年度可累加。 | ||
省部级 | 1n | |||||||
厅局级、地市级 | 0.5n | |||||||
县、处级 | 0.25n | |||||||
爱岗 敬业 | 先进个人、先进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 国家级 | 8 | 8n | n为任现职来的年度奖励次数,同年度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同年度可累加。 | |||
省部级 | 4n | |||||||
厅局级、地市级 | 2 n | |||||||
县、处级 | 1n | |||||||
专
业
经
历 (25分) | 学历 (7分) | 研究生(硕士) | 7 | 非理学、工学类 不计分 | ||||
本科 | 6 | |||||||
大专 | 5 | |||||||
中专 | 4 | |||||||
技术 管理 年限 (18分) | 技术工作 年限 | 从事申报专业 | 4 | n | n为年份 (最高4分) | |||
从事相关专业 | 2 | 0.5n | ||||||
工作能力 | 从事申报专业 | 4 | 2n | n为任职项目 (最高4分) | ||||
从事相关专业 | 2 | 1n | ||||||
爆破作业人 员许可证 | 技术员 | 中级 | 10 |
6 | 最高为10分 | |||
初级 | 3 | |||||||
注册证书 | 二类证书 | 矿业工程,注册采矿或矿物工程师 | 10 | |||||
其他 | 5 | |||||||
工
作
业
绩
(50分)
| 获
奖
(40分) | 县(区)级科学技术奖、市(厅)级QC成果 | 一等奖 | 20 | 20n | n为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 ||
二等奖 | 10n | |||||||
三等奖 | 5n | |||||||
行业技术奖项(地市级) | 一等奖 | 20 | 20n | |||||
二等奖 | 10n | |||||||
三等奖 | 5n | |||||||
知
识
产
权
(50分) | 相
关
专
利 | 有 转 化 成 果 | 发明专利 | 主要发明人 | 30 | 30n | n为专家认定的专利数量,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值计算 | |
其他专利 | 第一 发明人 | 20 | 10n | |||||
主要 发明人 | 10 | 5n | ||||||
无 转 化 成 果 | 发明专利 | 第一 发明人 | 20 | 20n | ||||
主要 发明人 | 10n | |||||||
其他专利 | 第一 发明人 | 10 | 10n | |||||
主要 发明人 | 5n | |||||||
标准制定 (已经发布) | 地区 | 参与 起草 | 30 | 10n | n为专家认定的数量 | |||
施工工法 | 国家级 | 参与 编写 | 50 | 25n | ||||
省部级 | 参与 编写 | 30 | 15n | |||||
规划设计 | 参与 | 科研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省(部)级 | 50 | 25n | n为专家认定的数量;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 ||
市(厅)级 | 12.5n | |||||||
参与 | 矿山总体规划设计 | 大、中型 | 25 | 25n | ||||
小型 | 12.5n | |||||||
参与 | 矿山设计项目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矿山的区域、采区 (采场 )设计工作 | 大型 | 25 | 12.5n | ||||
中型 | 5n | |||||||
小型 | 2.5n | |||||||
参与 | 编制本专业矿业开发及综合利用发展规划 | 全国性 | 25 | 25n | ||||
区域性 | 12.5n | |||||||
参与 | 矿山技术改造工程设计项目 | 大型 矿山 | 25 | 25n | ||||
中型 矿山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矿井的初步设计并通过省级部门验收 | 30 | 10n | |||||
生产施工、勘探 | 参与 | 矿山工程项目 | 大型 | 50 | 25n | n为专家认定的数量;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在矿山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 | 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 50 | 25n | ||||
通过市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 12.5n | |||||||
参与 | 编制完成矿山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矿山施工项目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矿山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矿山的其他施工项目(矿山治理、地质灾害、边坡治理等) | 一级 项目 | 25 | 25n | ||||
二级 项目 | 12.5n | |||||||
三级 项目 | 5n | |||||||
参与 | 矿山的区域、采区(采场)组织实施工作 | 大型 | 25 | 12.5n | ||||
中型 | 5n | |||||||
小型 | 2.5n | |||||||
参与 | 新建矿山投资前的系统测试并正常投入生产,按规定时间达到设计能力的项目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编制矿山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规划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勘探项目 | 大型 | 25 | 25n | ||||
中型 | 12.5n | |||||||
小型 | 5n | |||||||
参与 | 编制或论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5 | 12.5n | |||||
参与 | 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理并且制定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效果明显 | 25 | 25n | |||||
参与 | 施工的井筒、井巷等工程项目,达到行业优良标准 | 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25 | 5n | ||||
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且受到表彰及奖励 | 12.5n | |||||||
参与 | 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 | 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 25 | 25n | ||||
受到市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 12.5n | |||||||
参与 | 矿井地质勘察报告,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验收 | 大中型矿井 | 25 | 5n | ||||
工程 业绩
| 主要参加者 | 一级项目 | 50 | 25n | 各专业各级项目、等级见附件3;应提供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岗位工作总结等,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的业绩材料判定打分。 n为专家认定的项目数 | |||
二级项目 | 20n | |||||||
三级项目 | 10n | |||||||
参加者 | 一级项目 | 20 | 20n | |||||
二级项目 | 10n | |||||||
三级项目 | 5n | |||||||
代
表
作
(25分) | 论文 著作 | 论文,著作 (15分)
| 中文核心 期刊 | 第一作者 | 15 | 15n | 指任现职后工作期间公开发行、发表的论文、专著。
n为专家认定的篇数。
其他期刊指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内部刊物。
有独立正式出版著作的,得25分。 | |
其他作者 | 10 | 5n | ||||||
其他期刊 | 第一作者 | 7 | 7n | |||||
其他作者 | 3 | 1n | ||||||
合著 | 5 | 5n | ||||||
项目 技术 成果
| 项目设计(技改)或 项目总结报告(15分) | 主编 | 15 | 5n |
n为专家认定的项目数 | |||
参与编写 | 10 | 2n |
备注:1、职业道德为加分项,分值为10分;加分项主要考虑矿山行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为保障矿山作业安全,要求矿山从业人员应具备与职业紧密联系、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相符的职业操守。2、各子项得分累计不超过上一级指标最高赋分。
附2
与采矿工程、矿建工程相关注册资格证书清单
专业名称 证书种类 | 采矿工程 | 矿建工程 |
一类证书 | □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一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一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二类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注册一级建造师 (其他专业) □注册二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注册一级建造师 (其他专业) □注册二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
附3
与采矿工程、矿建工程相关项目等级分类表
项目等级 | 工程项目 |
一级项目 | 项目合同结算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矿山的其他施工项目(矿山治理、地质灾害、边坡治理等)项目合同结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关、相应资质类别一级业绩项目的要求。 |
二级项目 | 项目合同结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矿山的其他施工项目(矿山治理、地质灾害、边坡治理等)项目合同结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关、相应资质类别二级业绩项目的要求。 |
三级项目 | 项目合同结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矿山的其他施工项目(矿山治理、地质灾害、边坡治理等)项目合同结算金额300万元以上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关、相应资质类别三级业绩项目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