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征收洞头区灵昆街道九村村集体土地8.744公顷(计131.16亩),其中水田5.4608公顷(计81.912亩),旱地0.0212公顷(计0.318亩),果园1.382公顷(计20.73亩),农村道路0.0119公顷(计0.1785亩),沟渠0.4363公顷(计6.5445亩),设施农用地0.3495公顷(计5.2425亩),一般建设用地1.0823公顷(计16.2345亩)。现发现王相村征地范围内有飞地,经灵昆街道办事处牵头,九村村、沙塘村、王相村、叶先村重新进行了实地勘界确认,并签订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经调查确认,重新指界确认后九村村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为8.7503公顷(计131.2545亩),其中水田5.4671公顷(计82.0065亩),旱地0.0212公顷(计0.318亩),果园1.382公顷(计20.73亩),农村道路0.0119公顷(计0.1785亩),沟渠0.4363公顷(计6.5445亩),设施农用地0.3495公顷(计5.2425亩),一般建设用地1.0823公顷(计16.2345亩)。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所测的2017-065(2019年12月21日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所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洞头区灵昆街道九村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40.7905公顷,其中:征收九村村集体土地8.7503公顷(计131.254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亩)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九村村 |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 115.02 | 1 | 7.2 | 828.1440 |
2 | 菜地 | 8.4 | ||||
3 | 10米以上林地 | 7.2 | ||||
4 | 九村村 | 建设用地 | 16.2345 | 1 | 7.2 | 116.8884 |
5 |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 | 7.2 | ||||
6 |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B) | 8.4 | ||||
7 |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 | 7.2 | ||||
8 | 未利用地 | 7.2 | ||||
合计 | 131.2545 | 945.0324 |
2、青苗补偿:31.4381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1.5011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1007.9716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7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901.20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巧凤
联系电话:0577-55875087
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920室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