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 (温土资公瓯集﹝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12-25 09:47:36 浏览次数:

 

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征收洞头区灵昆街道叶先村集体土地14.0759公顷(计211.1385亩),其中水田0.757公顷(计11.355亩),旱地9.7274公顷(计145.911亩),果园1.0516公顷(计15.774亩),农村道路0.4497公顷(计6.7455亩),沟渠0.9618公顷(计14.427亩),一般建设用地1.1284公顷(计16.926亩))。现发现王相村征地范围内有飞地,经灵昆街道办事处牵头,九村村、沙塘村、王相村、叶先村重新进行了实地勘界确认,并签订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经调查确认,重新指界确认后叶先村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4.1753公顷(计212.6295亩),其中水田0.7761公顷(计11.6415亩),旱地9.7274公顷(计145.911亩),果园1.1033公顷(计16.5495亩),农村道路0.4497公顷(计6.7455亩),沟渠0.9618公顷(计14.427亩),一般建设用地1.1570公顷(计17.3550亩)。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所测的2017-065(2019年12月21日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所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洞头区灵昆街道叶先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40.7905公顷,其中:征收叶先村集体土地14.1753公顷(计212.629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叶先村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195.2745

1

7.2

1405.9764

2


菜地



8.4


3


10以上林地



7.2


4

叶先村

建设用地

17.3550

1

7.2

124.9560

5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



7.2


6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B)



8.4


7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



7.2


8


未利用地



7.2


合计

212.6295



1530.9324

2、青苗补偿:36.117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51.0311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1618.0813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46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1716.47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巧凤

联系电话:0577-55875087

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920室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

2019年12月25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