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生公﹝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06-26 11:20:06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生公[2019]13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30、A31、A32、A33、A34地块(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30、A31、A32、A33、A34地块(一)。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甘岙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浙土字A[2019]-0024号批准温州市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3798公顷, 其中:征收甘岙村集体土地0.1541公顷(计2.311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甘岙村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2.3115

1

7.2

16.6428








合计

2.3115



16.6428

2、青苗补偿:0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5548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17.1976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38.69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腾超

联系电话:86686836

联系地址:瓯海区温瑞大道三垟路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6日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