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昆街道周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1-14 09:56:17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灵昆街道周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8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征收灵昆街道周宅村集体土地1.5402公顷(计23.1030亩),其中果园1.4977公顷(计22.4655亩),沟渠0.0107公顷(计0.1605亩),坑塘水面0.0318公顷(计0.4770亩)。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1日测绘的2017-065号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143号令)和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现将周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95.2504万元,其中包含温瓯新〔2014〕81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15.7139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55名,其中包含温瓯新〔2014〕81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4名。

四、核定周宅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386.18平方米,其中包含温瓯新〔2014〕81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135.72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周宅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周宅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1月14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周宅村村委会。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