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2020-607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16:56:40 浏览次数:


关于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批准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洞头区灵昆街道叶先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关于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40.7905公顷,其中:征收叶先村集体土地14.1753公顷(计212.629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叶先村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195.2745

1

7.2

1405.9764

2

叶先村

建设用地

17.3550

1

7.2

124.9560

合计

212.6295

1530.9324

2、青苗补偿:36.117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51.0311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1618.0813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46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1716.47平方米。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7号)《关于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巧凤

联系电话:0577-55875087

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920室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

2020年1月21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