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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冯金考解读《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1-03 14:23:10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参保对象确定不规范、参保指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功能,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根据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等四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  主要内容

(一)关于意见的实施范围。考虑到洞头区仍属过渡阶段,所有征地政策均由洞头区制定,另外,灵昆街道历年来均执行市区政策,为保持政策稳定性,本意见实施范围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

(二)关于参保人数的核定标准。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单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该政策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相关规定一致。

(三)关于参保的资格条件。属于批准征收农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已不属农民,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属已享受养老保险人员,明确将以上两类人员不纳入参保对象。

(四)关于参保对象的确定。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等,由被征地单位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名单。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原因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单位内调剂使用,但应优先解决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明确参加社保分配原则,首先,需按征收土地涉及承包权和林权面积多少排序分配,指标仍有节余的,再按历史征地尚未参保的成员,指标仍有多余的,再用于被征地单位其他成员。

(五)关于参保指标的管理。严格禁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使用本单位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人员转让、买卖参保指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参保指标在征地补偿安置批复1年内确定参保对象,逾期视为放弃参保。要求各区(功能区)加强参保指标管理,建立参保指标管理台账,建立到期参保指标提前告知制度。

(六)关于历史参保指标消化。为加快历史参保指标消化,明确各区(功能区)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于历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内已核定参保指标尚未使用的,原则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确定参保对象。对于已确定参保对象但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手续。为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对逾期指标,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研究决定。

(七)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和参保定额,拟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时送达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应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上公开。

2、被征地单位在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参保指标范围内,按要求拟定参保对象名单,拟定参保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应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被征地单位负责人、相关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被征地单位也可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征地协议提前拟定参保对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参保名单,审查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单位公示7天。

4、被征地单位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审核。

5、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审核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及时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日常具体工作。二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加强监督检查,监察机构、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

三、实施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之前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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