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瓯海区三垟街道垟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批准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三垟湿地保护区(垟河村一)。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垟河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以浙土字农征〔2018〕3号批准温州生态园生态保育涵养园。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6.6757公顷, 其中:征收垟河村集体土地36.6757公顷(计550.135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亩)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垟河村 |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 550.1355 | 1 | 9 | 4951.2195 |
合计 | 550.1355 | 4951.2195 |
2、青苗补偿:459.942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132.0325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5543.1948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13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温土资发〔2018〕156号已预核给1320 人)。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3008.13平方米(其中温土资发〔2018〕156号已预登记33008.13平方米)。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 23日作出温政土征生〔2020〕14号《关于瓯海区三垟街道垟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计鑫华
联系电话:86698005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1525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