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我局拟对温州市巨星特钢有限公司坐落于龙湾区沙城街道七二村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告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行政审批科反映。联系地址: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86968273。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宗地一览表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二○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收回土地使用权宗地一览表
序号 | 原土地使用权人 | 地址 | 土地权源 | 土地用途 | 类型 | 使用土地面积 (㎡) | 拟收回土地面积(㎡) |
1 | 温州市巨星特钢有限公司 | 龙湾区沙城街道七二村 | 温国用(2011)字第2-255634号 | 工业 | 出让 | 7233.64 | 723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