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4-14 14:46:22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8〕8号)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10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以浙土字A[2017]-0313批准温州市本级2017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征收灵昆街道海思村集体土地0.4094公顷(计6.141亩),其中坑塘水面0.4094公顷(计6.141亩),具体为第2号区块。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8日批准《关于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8〕8号)。现经你局复核,该地块中坑塘水面0.4094公顷(计6.141亩)全部包含在流转项目“瓯江口新区灵昆南堤及内河用地”中,且该范围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已在温政土征瓯新字(2014)7号《关于要求批准瓯江口新区灵昆南堤及内河项目流转村集体土地核定海思村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的批复》中按温州市人民政府101号令予以补偿和核给。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规定坑塘水面没有核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故流转项目中涉及的0.4094公顷(计6.141亩)坑塘水面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为0人。为避免重复补偿和核给,经研究,就你局温征请瓯集字〔2020〕10号请示同意调整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政土征瓯集字〔2018〕8号文内第四款“核定海思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68.46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海思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的内容调整为“核定海思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68.46平方米,该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已在温政土征瓯新字(2014)7号批复中予以核给,此次不再核给”。

二、原《关于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8〕8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2020年4月14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海思村村委会。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