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年第601号)
发布日期:2020-04-07 09:33:26 浏览次数:


温州市本级2019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浙土字(330322)A [2019]-000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9.7553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9.7553公顷(计146.329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2020年4月22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会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2)A[2019]-000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勘测定界图.pdf


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

联系人:郑巧凤

联系电话:0577-55875087

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920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20年4月7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