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灵昆街道沙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4-07 14:47:43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灵昆街道沙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9〕13号)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9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日以浙土整字[2018]0036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征收灵昆街道沙塘村集体土地0.4309公顷(计6.4635亩),其中水田0.4309公顷(计6.4635亩),具体为第6号区块。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批准《关于灵昆街道沙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9〕13号)。现经你局复核,该地块中水田0.0865公顷(计1.2975亩)已包含在流转项目“雁鸣河绿化带”中,且该范围的征地补偿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已在温瓯新[2014]88号《关于龙湾区灵昆街道沙塘村土地流转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中按温州市人民政府101号令予以补偿和核给。为避免重复补偿和核给,经研究,就你局温征请瓯集字〔2020〕9号请示同意调整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政土征瓯集字〔2019〕13号文内第一款“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8.8640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内容调整为“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8.8640万元,其中包括温瓯新[2014]88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8.1483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剩余的40.7157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同意将温政土征瓯集字〔2019〕13号文内第三款“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6名” 的内容调整为“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6名,其中包括温瓯新[2014]88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3名”。

三、同意将温政土征瓯集字〔2019〕13号文内第四款“核定沙塘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87.81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沙塘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的内容调整为“核定沙塘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87.81平方米,其中包括温瓯新[2014]88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77.85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沙塘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及核减手续”。

四、原《关于灵昆街道沙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9〕13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五、请你局、沙塘村和各相关单位凭本批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沙塘村村委会。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