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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20-1330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通报8起典型违法案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6-28 14:33: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执法,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着力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在第30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效果,决定向社会公开通报区县(市)立案查处的8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温州市品昆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2017年3月,温州市品昆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状元街道西台村占用土地建废品回收站,非法占用耕地1597.46平方米。2018年12月27日,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19 年3月18日,当事人缴纳罚款17.2526万元。2019年9月16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处罚决定,2019年9月26日,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龙湾区沙城街道孔XX非法占地案

2019年1月,龙湾区沙城街道永恩村村民孔XX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沙城街道永恩村中天柱路北侧进行水泥固化、搭建行车架作为堆放场使用,违法占地3201.5平方米。2019年8月29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缴纳罚款6.403万元。2020年4月9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4月14日,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龙湾区沙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并复耕。

三、瑞安市林XX、夏XX破坏耕地案

2018年8月,林XX、夏XX未经批准,擅自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堤塘防护林西首周田村段,指示渣土处理公司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破坏耕地,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被严重损坏的基本农田达5.679亩。2019年9月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林XX、夏XX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处以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1月20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林XX、夏XX破坏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土地已恢复原种植条件。

四、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17年10月,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村民委员会将万南村倪XX第4间屋西地块(分6个标段)进行招投标并以赞助环境卫生建设款的名义收取59.5万元;将万南村江文理屋西路西承包地块进行招投标并以赞助环境卫生建设款的名义收取164.4万元。该村委会以投标承包地的形式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且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2019年10月14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乐清市公安局;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永嘉县王XX、吴XX非法采矿案

2016年7月,王XX、吴XX等人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江堤坝王家圩段共同经营阳光沙场。2016年9月至12月,永嘉县高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房地产地下室采挖工程中获取的445车砂石运输到阳光沙场,后阳光沙场将该砂石进行清洗,并将清洗后获取的沙子对外进行销售获利。经查,上述445车砂石经过清洗后销售金额约15万元。2017年9月开始,王XX、吴XX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江堤坝王家圩段的瓯江中非法采砂并销售牟利。王XX在瓯江中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金额达70万元以上;吴XX持股期间,沙场在瓯江中非法采砂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万以上。2020年1月3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XX、吴XX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0年4月27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XX、吴XX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处罚金。

六、苍南县林XX非法采矿案

2018年2月至3月,林XX未经批准,擅自在苍南县炎亭镇新兴村倒桥坑自然村码头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计开采凝灰岩6000吨,非法获利12.8997万元。2019年7月至8月,林XX未经批准,再次擅自在苍南县炎亭镇新兴村龙台背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计开采凝灰岩石料900吨,非法获利约2.7万元。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9月7日,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海上巡查时,在炎亭镇新兴村靠海处,发现林XX指使人员进行非法采矿。林XX未经批准, 二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0年1月19日,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苍南县公安局。目前,已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七、文成县郑X失火案

2020年1月31日13时许,文成县珊溪镇珊湖村村民郑X在珊湖村下山自然村“苦了”山场烧草木灰,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9.6084公顷(144.12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5338公顷(143.007亩)。郑X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失火罪。2020年3月12日,文成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郑X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八、汤某某、张某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10月16日13时,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张XX携带一只猴子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于是将犯罪嫌疑人张XX以及猴子活体一并移交给永嘉县森林公安局。经鉴定,该猴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2019年10月16日,永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XX从汤XX处购买猕猴用于放生。同日,张XX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永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3月9日,汤XX至永嘉县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情。目前汤XX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一步,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管机制,坚决遏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行为。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