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 温土生公〔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6-29 17:12:59 浏览次数: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三垟湿地保护区(丹东村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三垟湿地保护区(丹东村二)。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丹东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以浙土字农征[2018]2号批准温州生态园农业科普教育园。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2773公顷, 其中:征收丹东村集体土地0.2773公顷(计4.159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7〕311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丹东村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4.1595

1

7.2

29.9484








合计

4.1595



29.9484

2、青苗补偿:4.3259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9983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35.2726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1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温生管[2014]17号文件已核给7人)。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49.57平方米(温生管[2014]17号文件已核给249.57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计鑫华

联系电话:86698005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1525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9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