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3/2020-1330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按照《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我市已完成整改任务8项,分别为省级序号6、9、25、28、30、32、42、54(详见附表)。现将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时间:2020年7月13日至7月17日
联系电话:0577-88840739
联系邮箱:173409719@qq.com
联系地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32室(鹿城区惠民路856号)
附件: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完成清单
国家海洋督察温州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完成清单
省级序号 | 问题 类型 | 督查事项 | 整改任务 | 整改时限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完成情况 |
6 |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 2012年以来,温州市22个项目违规进行用海项目备案登记,面积302.66公顷。 | 立行立改。 |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 1.停止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所有用海备案。 2.根据权属登记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免缴或缴纳手续后,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属于公益性、公共性的用海项目,严格监管,不得改变用海用途。 | 1.全市已停止公共用海备案。 2.全市22个项目均换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加强巡查监管,对全市22个项目进行核查,未发现改变海域用途情况,均为公共性和公益性项目。 |
9 |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 为加快规划中的围垦项目造地进程,洞头区、平阳县,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通过建设围堤、促淤堤的方式,人为加速堤边海域淤积,侵占滨海湿地,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造成大量海域被违法圈围。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停止在建的违规项目,立案查处;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开展生态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 1.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分别对辖区内的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的项目开展全面核查工作。违法圈围区域于2018年12月底前立案查处。 2.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开展生态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3.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 1.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已对违法圈围区域进行处罚。 2.全市已停止促淤堤审批,并停止促淤堤建设。5条促淤堤均已完成评估报告,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3.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管控的通知》,加强圈围区域执法监管。 |
25 |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 2012年以来,温州市在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不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共有8个,334.1公顷。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1.对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在下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陆海分界线向海一侧,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 1.对6宗项目(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5宗荒滩未利用地项目及苍南县江南涂滩涂围垦省统筹造地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对2宗项目,已核查,证号:温国用〔2012〕第2-279937号、温国用〔2012〕第2-289976号,为《海域法》颁布前登记,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用海审批制度,海洋规划区内的土地,须经用海审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
28 |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 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 | 2012年以来,温州市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3个,面积71.23公顷。分别为:(1)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2)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公共绿化工程;(3)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激光与光电生产基地建设工程。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海用地管理。 | 1.根据省政府意见,已于2016年6月全面停止本轮海洋功能区划外项目用海的审批。 2.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依法纳入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 1.已全面停止本轮海洋功能区划外项目用海的审批。 2.对涉及龙湾区的3宗项目,已开展项目内外业核实工作。3宗用海项目,面积71.23公顷,已全部换发土地不动产权证。 3.已开展“多规合一”衔接工作。 |
30 |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 2012年以来,温州市未批先建项目42个。 | 2019年12月底前。 |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 1.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2.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海洋法制宣传,增强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 1.已开展全面核查,42个案件已全部完成处罚。 2.开展岸线巡查工作,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海洋督察以来累计开展执法巡查120次,检查项目490个次,查处案件24起。 3.开展海洋宣传10余次,分发宣传资料500余份。 |
32 |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 2012年以来,温州市共有42个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 2019年12月底前。 |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 1.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海域动态监管”“岸线巡查”等海洋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3.加强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海意识。 | 1.已开展全面核查,42个案件已全部完成处罚。 2.开展岸线巡查工作,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海洋督察以来累计开展执法巡查120次,检查项目490个次,查处案件24起。 3.开展海洋宣传10余次,分发宣传资料500余份。 |
42 |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 一是温州市1宗案件错误认定农业填海,擅自将建设填海造地认定为农业填海造地,少计算罚款约901万元,为:乐清市清江镇方屿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填海行政处罚案。二是温州市1宗案件将填海错误认定为透水构筑物,擅自将填海的护坡认定为透水性构筑物,少计算罚款约931万元,为: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三是温州市2宗案件违规分解计算罚款,擅自将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按时间拆分后计算处罚金额,少计算罚款约2800万元,分别为:(1)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2)欣顺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四是温州市的1宗案件违规减少处罚面积,擅自减少应处罚填海面积1.018亩,少计算罚款约56万元,为: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涉海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2.坚持涉海案件会审和集体决定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1.开展海监执法业务知识培训3次,共100余人次,积极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2.已制定规范海洋监察执法工作的规定。 |
54 |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推进缓慢 | 温州市已完成但未验收项目1个,2个项目未在周期内完成,预算执行率35%。2个未在周期内完成的项目分别为:(1)洞头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进展缓慢;(2)浙江省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2012年项目,尚未完工。 | 2020年6月底前 | 已完工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项目申报取消;未完工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 | (一)洞头大竹峙岛、鹿西岛项目 1.加强中央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对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绩效考核。 2.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倒排推进时间计划,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所有项目施工: (1)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防波堤工程。 (2)2018年12月底前,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供电系统和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工程、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完成防浪堤及取水口工程建设完工。 (3)2019年3月底前,完成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淡水厂设备安装全部工程建设。 (4)2019年6月底前,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海水淡化工程完工。 (5)2019年8月,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及污水处理工程、海岛管理用房和市政配套道路工程完工。 (6)2019年12月底前项目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3.强化现场管理、落实现场专管人员,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 2020年6月,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通过项目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