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意见、《浙江省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自然资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矿山工程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矿山工程(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中规划、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矿山工程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中、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信执业,积极为我市矿山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人社发〔2017〕264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要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申报矿山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20分及以上(专家评议后,自评分未达到的不予晋升)。
第九条 申报矿山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9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前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30分及以上(专家评议后,自评分未达到的不予晋升)。
(五)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矿山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 申报矿山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前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50分,且由1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评审专家评议后,自评分未达到的不予晋升)。
(五)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矿山专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矿山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同意,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获矿山工程领域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9),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7),或三等项1奖(排名前5);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5)。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
2.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
3.相关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三、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中级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进行投票,赞成票达到总票数2/3以上方可通过(原则上通过率不高于申报总人数的75%),通过人员名单经公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制作电子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矿山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力学、物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参与《普通高等专业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范围内的专业。
第十八条 申报矿建专业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勘探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采矿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采掘规划设计、施工、勘探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可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温州市矿山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量化评价标准
指标 | 分值 | 说明 | ||||||||||||
职业道德 (10分) | 团结奉献 | 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等 | 省部级 | 2 | n为获得的荣誉数量,同年度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同年度可累加,本项最高不超过2分 | |||||||||
市厅级 | 1n | |||||||||||||
县处级 | 0.5n | |||||||||||||
乡科级 | 0.25n | |||||||||||||
爱岗敬业 | 劳模、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行业部门优秀表彰等 | 省部级 | 5n | n为获得的荣誉数量,同年度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同年度可累加,本项最高不超过5分 | ||||||||||
市厅级 | 3n | |||||||||||||
县处级 | 1n | |||||||||||||
乡科级 | 0.5n | |||||||||||||
年度绩效考核 | 考核优秀 | 1n | n为任现职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次数,不同年度可累加,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 | |||||||||||
基本 条件 (20分) | 学历 | 研究生 | 专业对口 | 7 | 专业是否对口根据《评价条件》第十七条界定,最高学历同时具有学位证书的另加1分, 本项最高不超过7分 | |||||||||
专业不对口 | 6 | |||||||||||||
本科 | 专业对口 | 6 | ||||||||||||
专业不对口 | 5 | |||||||||||||
大专 | 专业对口 | 5 | ||||||||||||
专业不对口 | 4 | |||||||||||||
中专 | 专业对口 | 4 | ||||||||||||
专业不对口 | 3 | |||||||||||||
高中 | 3 | |||||||||||||
技能等级 | 高级技师(一级) | 4 | 职业工种要求为测绘、地质勘查等与矿山工程相关工种,具体按温职改办〔2020〕1号《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领域人才对应职业、专业参考目录》执行, 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 | |||||||||||
技师(二级) | 3 | |||||||||||||
高级工(三级) | 2 | |||||||||||||
中级工(四级) | 1 | |||||||||||||
初级工(五级) | 0.5 | |||||||||||||
外语 | 大学英语 | CET-6级 | 2 | 曾取得职称外语国家线合格证书的视同大学英语6级计分 | ||||||||||
CET-4级 | 1 | |||||||||||||
计算机 | 4个及以上模块合格 | 2 | 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准 | |||||||||||
3个模块合格 | 1 | |||||||||||||
技术资历 |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 0.5n | n为人事矿山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数量,每1年计0.5分,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 | |||||||||||
职称任职年限 | 0.5 n | 为担任低一级职称任职年限数量,逐级申报,每1年计0.5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 | ||||||||||||
技术职务 | 单位 技术 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 | 4 | 职务证明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大中型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员工超过200人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归为小微型企业 | ||||||||||
小微型企业 | 2 | |||||||||||||
部门 技术 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 | 2 | ||||||||||||
小微型企业 | 1 | |||||||||||||
执业证书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中级 | 6 | 注册二类证书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非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 ||||||||||
初级 | 3 | |||||||||||||
建设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行业上岗证书 | 3 | |||||||||||||
注册证书 | 二类证书 | 10 | ||||||||||||
继续教育 | 2017年以前按32学时要求为标准,2017年及以后按90学时要求为标准 | 1n | 为继续教育学习超过标准10个学时以上的年度数量,每年计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 | |||||||||||
成果 业绩 (50分) | 成果奖项 | 县(区)级科学技术奖、市(厅)级QC成果 | 一等奖 | 20n | n为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本项最高不超过20分 | |||||||||
二等奖 | 10n | |||||||||||||
三等奖 | 5n | |||||||||||||
县(区)级QC成果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3 | |||||||||||||
行业技术奖项(地市级以上行业协会) | 一等奖 | 20n | ||||||||||||
二等奖 | 10n | |||||||||||||
三等奖 | 5n | |||||||||||||
知识产权 | 相关专利 | 发明专利 | 主要发明人 | 20n | n为专家认定的专利数量,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值计分,专利有转化成果的可酌情加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0分 | |||||||||
其他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10n | ||||||||||||
主要发明人 | 5n | |||||||||||||
标准制定 |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 参与起草 | 10n | n为专家认定的标准数量,同一标准按最高分值计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0分 | ||||||||||
企业标准 | 第一起草人 | 8n | ||||||||||||
参与起草 | 5n | |||||||||||||
施工工法 | 国家级 | 参与编写 | 25n | n为专家认定的工法数量,同一工法按最高分值计分,本项最高不超过50分 | ||||||||||
省部级 | 参与编写 | 15n | ||||||||||||
工程项目 | 参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生产施工、勘探和技术管理 | 大型 | 20n | n为专家认定的工程项目数量,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值计分,矿山工程项目规模分类见附件2,项目单位须符合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相关资质要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模分类见附件3,项目单位须符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相关资质要求;申报对象应提供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岗位工作总结等,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交的材料判定打分,本项最高不超过50分 | ||||||||||
中型 | 10n | |||||||||||||
小型 | 5n | |||||||||||||
工程成效 | 新技术、新工艺或解决关键性问题获省级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 25n | ||||||||||||
新技术、新工艺或解决关键性问题获市级主管部门认可、验收或表彰 | 10n | |||||||||||||
获优秀项目经理 | 省部级 | 10n | 为获得优秀次数,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本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 | |||||||||||
市厅级 | 5n | |||||||||||||
代表作 (10分) | 论文著作 | 中文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10 | n为论文或项目报告数量,相同内容文章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 |||||||||
其他作者 | 5n | |||||||||||||
其他期刊 | 第一作者 | 5n | ||||||||||||
其他作者 | 3n | |||||||||||||
项目技术成果 | 项目设计(技改)或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 第一作者 | 3n | |||||||||||
其他作者 | 2n | |||||||||||||
理论 考试 (25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的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政策与法规掌握程度等。 | 25-0 | 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未达到考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面试 答辩 (25分) | 综合考查申报对象的职业素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创新意识和发展潜能,以及提供业绩资料的真实性。 | 25-0 | 由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考生在面试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赋分。成绩未达到面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附件2
矿山工程项目规模分类一览表
摘自(国土资发〔2019〕208号)
矿种类别 |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 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 |||||
计量单位/年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煤(地下开采) | 原煤万吨 | ≥120 | 120-45 | <45 | 注1 | ||
煤(露天开采) | 原煤万吨 | ≥400 | 400-100 | <100 | |||
石油 | 原油万吨 | ≥50 | 50-10 | <10 | |||
油页岩 | 矿石万吨 | ≥200 | 200-50 | <50 | |||
烃类天然气 | 亿立方米 | ≥5 | 5-1 | <1 | |||
二氧化碳气 | 亿立方米 | ≥5 | 5-1 | <1 | |||
煤成(层)气 | 亿立方米 | ≥5 | 5-1 | <1 |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 | ≥20 | 20-10 | <10 | |||
地热(热气) | 万立方米 | ≥10 | 10-5 | <5 | |||
放射性矿产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金(岩金) | 矿石万吨 | ≥15 | 15-6 | <6 | 1.5万吨/年 | ||
金(砂金船采) | 矿石万立方米 | ≥210 | 210-60 | <60 | 10万立方米/年 | ||
金(砂金机采) | 矿石万立方米 | ≥80 | 80-20 | <20 | 10万立方米/年 | ||
银 | 矿石万吨 | ≥30 | 30-20 | <20 | |||
其他贵金属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铁(地下开采)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铁(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 | ≥200 | 200-60 | <60 | 5万吨/年 | ||
锰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2万吨/年 | ||
铬、钛、钒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铜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铅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锌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钨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锡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锑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铝土矿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6万吨/年 | ||
钼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镍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3万吨/年 | ||
钴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
镁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
铋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
汞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
稀土、稀有金属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6万吨/年 | ||
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 | 100-50 | <50 | |||
硅石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10 |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50 | 50-30 | <30 | |||
耐火粘土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10 | |||
萤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50 | 50-20 | <20 | 5万吨/年 | ||
自然硫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10 | |||
磷矿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30 | 10万吨/年 | ||
蛇纹岩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10 | |||
硼矿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岩盐、井盐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10 | |||
湖盐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10 | |||
钾盐 | 矿石万吨 | ≥30 | 30-5 | <5 | |||
芒硝 | 矿石万吨 | ≥50 | 50-10 | <10 | |||
碘 | 矿石万吨 | 按小型矿山归类 | |||||
砷、雌黄、雄黄、毒砂 | 矿石万吨 | 按小型矿山归类 | |||||
金刚石 | 万克拉 | ≥10 | 10-3 | <3 | |||
宝石 | 矿石吨 | 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 | |||||
云母 | 工业云母 | 按小型矿山归类 | |||||
石棉 | 石棉万吨 | ≥2 | 2-1 | <1 | |||
重晶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石膏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10 | |||
滑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长石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10 | |||
高岭土、瓷土等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膨润土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叶蜡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5 | |||
沸石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10 | |||
石墨 | 石墨万吨 | ≥1 | 1-0.3 | <0.3 | |||
玻璃用砂、砂岩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10 | |||
水泥用砂岩 | 矿石万吨 | ≥60 | 60-20 | <20 | |||
建筑石料 | 万立方米 | ≥10 | 10-5 | <5 | |||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 矿石万吨 | ≥30 | 30-6 | <6 | |||
页岩 | 矿石万吨 | ≥30 | 30-6 | <6 | |||
矿泉水 | 万吨 | ≥10 | 10-5 | <5 | |||
注: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
附件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模分类
摘自(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三、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