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三垟湿地保护区(沙河村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三垟湿地保护区(沙河村二)。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沙河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以浙土字农征[2018]4号批准温州生态园生态休闲文化园。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7264公顷, 其中:征收沙河村集体土地1.7264公顷(计25.89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7〕3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亩)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沙河村 |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 25.896 | 1 | 9 | 233.0640 |
合计 | 25.896 | 233.0640 |
2、青苗补偿:26.931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6.2150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266.2108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6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温生管〔2014〕22号文件已核给44人)。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553.76平方米(其中温生管〔2014〕22号文件已核给1553.76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计鑫华
联系电话:86698005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1525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