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3/2022-00226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29日上午,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号楼536会议室举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情况纪要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听证参加人员:听证主持人陈林克,听证员赵亦武、朱强,听证记录员徐晓怀。参会代表有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代表、律师代表和部门代表。
本次听证参会代表37人,经办机构2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列席10人。会议分为五个议程,一是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基本情况;二是经办机构汇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三是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四是经办机构陈述和说明;五是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264号,第六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 号),完成《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办机构主要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能职责、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等3方面进行说明阐述。
三、听证会代表的主要意见、分歧纪要
听证代表主要焦点在征地的补偿标准上,现将主要意见纪要如下:
(一)协议签订8%比例问题。对办法中“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 8%”,部分代表认为这个8%的概念不清,是从签订协议的户数、面积还是其他的内容界定,另有代表认为8%的比例是否有依据,协议签订的责任主体不准确。
(二)坟墓的补偿过低。对办法中拟定12000元/穴的坟墓补偿标准,部分代表认为,与市场价格脱钩,需提高补偿价格,如果不提高价格会导致征地工作中政策处理难。
(三)抢栽抢种抢建不予补偿的时间节点。对办法中“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部分代表认为,目前部分被征地农户往往收到风声进行抢种抢栽抢建,对“发布征地启动公告”作为抢种抢栽抢建的时间合理性提出意见。
(四)住宅安置留地指标的核给和处置。对林地(黄海高标10米以上)不核给住宅安置留地指标的提出异议。另有代表认为,目前各地大多存量的住宅安置留地指标都留在账面上,落地难,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不符合温州市的实际情况,希望能货币回购。
(五)社保问题。部分代表提出,目前温州市许多被征地村存在全村社保已经参保完毕,核给的参保名额和专项社保资金无法使用,希望专项资金能够支取。部分代表提出,可以继续参照原市政府令第143号,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可以转保成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补偿的地类认定。部分代表提出,目前对补偿的地类认定标准不明确,认定的方式不合理。
(七)合法房屋的认定。部分代表提出,目前很多房屋都没有进行确权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房屋是否合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八)地上附着物概念不清。部分代表提出,该办法中没有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定义,出现地上附着物、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地上附着物、特殊附着物、违法地上附着物、特殊地上附着物等多个概念,容易混淆。
(九)政策包干费的使用问题。部分代表提出,政策包干费用于零星漏项补偿,但很多工作是乡镇街道在干,后期会签补充协议,如果到村,不能保证村里用于漏项补偿,打给乡镇街道更有利于后续零星漏项处置。
(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内容。大部分代表认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提高比较好,让利于农民。但有部分代表提出跟以往相比提高的幅度过大不利于政策平稳过渡;建设用地上附着物包干10万元/亩太低,不符合实际,建设用地上种植的树木如何补偿;林木、种苗这种特殊地上附着物,如果不一次性买断,会出现二次补偿迁移费的情况。
(十一)关于洞头区的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部分代表认为,洞头区作为二类区片,补偿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一类区片相比差距较大,希望同城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