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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21-1320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资规发〔2021〕10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16:00:59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调解实施范围和主体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活动。

(一)行政争议的调解

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及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解。本机关对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负责调解,具体由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工作。

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本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本机关作为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的,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积极参与调解,在本级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做好与相对人的沟通和解释,合法依规进行调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具体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参见《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附件1)。

(二)民事纠纷的调解

本机关依据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具体由局履行职能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调解工作。各职能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职权组织行政调解,按照专业素质强、沟通能力好的标准落实行政调解人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行政调解专家发挥行政调解作用。

二、行政调解实施程序

(一)行政争议的调解程序

本机关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人民政府之间的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行政争议,具体由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对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对本区域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可以主动组织调解。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调解委员会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内征询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等有关调解事宜,并提醒对有关争议纠纷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仲裁等的法定期限;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调解过程。

行政调解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陈述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主张及举证质证、要求终止调解等权力。

行政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应当由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调解,重大或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分管领导主持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以组织专业调解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以及行政争议发生地群众代表作为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组织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具体执法过程中当场组织调解的,调解人员事后应及时做好登记;采取网络、电话、信函方式组织调解的,应当保存好联系记录。符合终止调解情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记录在案。

4.行政调解协议。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争议焦点、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方式等事项,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鼓励各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协议效力。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行政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期限作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调解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

本机关作为行政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由市政府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实施调解,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根据市政府通知参加行政调解。

(二)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

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作为调解部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民事纠纷调解的程序同行政争议的调解程序。

三、工作保障及监督

(一)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统筹我局行政调解工作。

(二)具体实施行政调解的局职能处室(单位)应当将本处室(单位)组织的民事纠纷调解的申请登记、调解笔录、行政调解书等立卷归档。

(三)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实施行政调解的局职能处室(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处室(单位)组织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经验,分析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及调解效果等情况,并及时将调解情况报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及专题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落实有关工作保障。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政策法规处做好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监督考核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处室(单位),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予以整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序号

调解事项名称

调解依据

具体条款及内容

依据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土地权属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法律、规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

2

矿区范围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山林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

4

种子质量纠纷调解

《浙江省实施

第三十四条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

政府规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海域使用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