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其他公示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21-0054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拟调整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相关要求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4-15 15:47:5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拟对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B-02-1地块等8宗地块(详见附件)中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相关要求依申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及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为“政策性住房”。

二、“按照相对集中、五层以上、隔层布置的原则,以幢为单位布置”调整为“按照相对集中、五层以上的原则,以幢为单位布置”。

三、“并按相关要求实施住宅全装修,全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调整为“并按相关要求实施住宅全装修,全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且至少有一档全装修标准须为1000元/平方米可供选择”。

四、“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2个月内以……销售给……指定销售对象(人才)”调整为“政策性住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4个月内以……销售给……指定销售对象”。

五、“逾期未完成销售的,由……以上述价格标准加全装修价格一次性予以回购。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建设、交付、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执行”调整为“逾期未完成销售的,由……以上述价格标准加1000元/平方米的全装修价格一次性予以回购,回购房源由政府按需统筹处置。政策性住房建设、交付、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六、“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销售后,按《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9〕70号)规定进行管理[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除外)。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十年后,购房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登记]”调整为“政策性住房作为人才住房销售的,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规定进行管理”。

七、上述8宗地块受让人,均可向属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调整申请。申请调整的地块受让人须向属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严格落实政策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品质的设计与建设要求。

公示期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2日。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温州市惠民路856号

电话:0577—88362782          邮编:325000

附件:地块清单.xls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