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温瓯集土征公〔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04-15 16:41:5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 11月25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0]-0017),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0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市政养护基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图号:2020-106)。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北段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164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0公顷),建设用地0.016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2140万元,具体为:

地类

一类片区

合计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农用地

0

135

0

0

建设用地

0.0164

135

0.0164

2.2140

未利用地

0

135

0

0

合计

0.0164

2.2140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二类区片纳入房屋补偿,特殊附着物,评估价/万元,坟墓1.35万元/穴;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林地(包括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为1.4万元/亩,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设施农用地评估价/万元。合计2.46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二类区片0.1万元/亩。合计0.0738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0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0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本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0]-0017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6679979        监督电话:0577-88078397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4月15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