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05月31日之前)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瓯海区行政审批中心2号楼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瓯海办证处
联系方式: 85255870
序号 | 不动产权利情况 | 备注 |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坐落 | 面积 | 用途 | 权利类型 | 业务类型 | ||
1 | 中间历次权利人王友弟无法到场申请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