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温鹿土征公(2021)006号
发布日期:2021-07-16 15:38:5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土整字(3303)[2020]000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0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八)。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110千伏藤五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新增城镇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8年2月28日测绘的编号2018-027号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藤桥镇石埠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93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7公顷(含耕地0.0829公顷、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4 万元/亩,合计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2.6495万元,具体为:

地类

面   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农用地

1.4055

一类片区

9

12.6495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合计3.513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3万元/亩,合计0.4216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84.33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3.4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2020]000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610898 监督电话:0577-88575586

土地征收公告 温鹿土征公(2021)006号.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 7月1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区公安局,鹿城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藤桥镇人民政府,石埠村村委会。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