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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 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温资规发〔2021〕56号
发布日期:2021-07-30 17:19:32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人社发〔2020〕135号)精神,我们制订了《温州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7日

温州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林业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快温州市企事业单位林业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激励广大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修复、林业调查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下经济植物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湿地)景观等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和治理、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防火等工作。

(三)林业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程、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景观利用和生态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以及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作业设计等工作。

(四)综合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食)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林业信息宣传技术,林产品质量检测,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价,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康养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林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的。

(二)获得林业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林业相关职业技能、省级林业乡土专家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

(三)获得林业相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取得以下条件或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委会通过,可直接晋升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5)的;或市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的主持人;

2.主要参加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的;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的。

第六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1年的。

(二)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3年以上的。

(三)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的。

(四)获得林业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或市级林业乡土专家等级后从事林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

(五)获得林业相关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的,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

第七条 申报人员规定专业工作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相应申报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能较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趋势。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办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一定从事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林业相关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方可申报,具体按照量化评分标准赋分,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晋升,符合直接认定的除外:

1.主持编制本区域林业相关技术方案2项以上,或技术负责3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区域林业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技术负责3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林业科研或成果林业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2项,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获得林业相关专业科技(工程类)成果奖项1项以上的完成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录),或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的主要完成者1项以上;

6.参与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的起草者1项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林业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十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初步了解本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趋势。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曾参加森林培育技术、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资源调查规划、林产品开发利用等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方可申报,具体按照量化评分标准赋分,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晋升,符合直接认定的除外:

1.参与编制本区域林业相关技术方案2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参与完成本区域林业工程项目2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参与完成林业科研或成果林业推广项目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获得林业相关专业科技(工程类)成果奖项1项以上的完成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录),或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的主要完成者1项以上;

6.参与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的起草者1项以上;

7.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林业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者)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标准(新品种、良种)制订等负责人(排名第1)。

(二)技术负责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等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

(三)主要完成(参加)者指科技奖励中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四)第一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排名第1的人员。

(五)主要发明人(参与)、起草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标准(新品种、良种)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六)“以上”均含本级。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