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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18-1323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8-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林〔2018〕1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温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林〔2018〕13号
发布日期:2021-08-27 17:45:0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经开区海洋渔业与农林局: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加大珍贵彩色树种苗木 培育力度,加快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 保障能力,确保造林绿化用种用苗质量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新植千万株珍贵树五年行动计划 (2016-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建设林业 保障性苗圃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 苗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 85号)、《温州市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现将修 改后的《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2、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

温加市林业局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林业良 种苗木的质量,加快珍贵彩色树种的繁育和推广,提高林业苗

木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新植千万株珍贵树五年行动计 划( 2016-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建设林

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 〔2017〕85号)、《温州市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文件 规定,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经温州市林业局 公布,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彩色树种繁育、育苗 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绿化造林育苗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工作。

第五条经公布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珍贵树种育苗、林业重点工程用苗等项目扶持和绿化造 林苗木订单育苗任务,优先向省级部门推荐,享受省级财政补 贴和申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第二章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每个林区县必须建设一个以上市级林业保障性苗 圃’其他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各地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财政扶持、土地政策倾斜等激励机 制,建立定向供应的用苗保障机制。

除已列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以外的原市级林业保障性苗 圃均需重新申报。

第七条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培育绿化造林苗木2年以上经验;

(二) 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年容器苗生产能力一般 不低于30万株;

(三) 设施设备先进,有配套的轻基质容器育苗生产线, 有自动喷滴濯设施的温室大棚、荫棚等3千平方米以上;

(四) 管理规范,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或具有种苗质量检验资格人员;

(五) 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 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 生产经营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租赁的圃地需提供今后使用期限还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容器育苗生产设备和温室大棚、荫棚等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以及苗圃设施的照片资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申请:由申报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温州市林业局。

认定: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的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并按照申报条件认定。

公布:温州市林业局对拟认定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在温 州林业网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温州市林业局发文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珍贵彩色树种育苗、林业重点工程育苗等绿化造林育苗任务优先安排给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第十一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育苗任务,制定年度苗木培育计划,优先落实好绿化造 林苗木的培育任务。

第十二条 市本级开展的苗木采购,应当坚持适地适树种源•、就近选苗、从优选苗原则)在林业保障性苗圃范围内依照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绿化造林任务乡 镇(街道)开展的苗木采购,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应简化采购管理流程,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 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市级林 业保障性苗圃采购。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记录林木种子购销协议、苗木(种子)质量自检报告、苗木(种 子)生产记录表、苗木(种子)经营记录表、林木种子标签和 使用说明、销售去向、经手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所用的种苗(穗条)必须使 用经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良种或优良种源,要优先使用本省的 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所生产的林木良种。

第十五条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对出圃的苗木应组织质量 检验,检验合格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主要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类别、树种名称、品种名称、 品种审(认)定编号、质量指标、数量(重量)、包装规格、 检疫证编号和产地、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方法)、适宜种植区 域、栽培季节、风险提示以及生产经营者注册地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提高出圃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委托订单育苗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苗木品种名称、数量、格 规、质量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温州市林木种苗站和当地县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温州市林业局对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 管理,年度考核,优胜劣汰。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 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

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林业保障性 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两年未完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育苗任务或无 特殊原因当年完成率低于90%的;

(三) 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 金的;

(五) 没有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和实行标签管理制 度的;

(六)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 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4月20日起实施。《温州市林业保 障性苗圃管理办法》(温林〔2017〕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苗£

场建设时间


土地性质

国有() 集体()

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苗圃面积(亩)


温室大棚面积

(平方米)


自控荫棚面积

(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万株)


主要品种


技术力量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技术人员 人 I1

简介( 300— — 500字,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等内容)

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年 月曰

温州市林业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土地性质请在国有或集体的( )内打√

温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