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鹿字〔2021〕8号)收悉。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文件的规定,就你局温征请鹿字〔2021〕8号请示同意批复如下:
一、将《关于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20]69号)核定给板桥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799.4539万元,调整为2808.6714万元。
二、《关于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20]69号批复其它内容不变。
此复。
温政土征鹿[2021]19号 关于同意调整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人力社保局,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鹿城区土地储备出让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城东管理所,板桥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