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资(3303)A〔2020〕-0003号),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20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三垟街道黄屿村旧村改造地块(低效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具体图号为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2019-023-1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506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506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政发〔2020〕2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建设用地 | 1.5069 | 135 | 1.5069 | 203.4315 |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3.4315万元,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合计56.508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6.7811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356.21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54.2人,核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补贴406.5万元。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98005 监督电话:88367317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区公安局,瓯海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园分局;三垟街道办事处;黄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