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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鹿城区七都街道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鹿字〔2021〕4号)悉。依据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以浙土字A[2019]-0326号批准温州市201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樟里村集体土地3.1245公顷(计46.8675亩),其中水田2.9441公顷(计44.1615亩),旱地0.1762公顷(计2.643亩),沟渠0.0042公顷(计0.0630亩),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测绘的编号2017-143号征地勘测定界成果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相关文件,现将七都街道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553.0366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12名。
四、核定七都街道樟里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812.05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七都街道樟里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鹿[2021]4号 关于鹿城区七都街道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2021年9月4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股份经济合作社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人力社保局,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城区农业农股份经济合作社局,鹿城区土地储备出让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城东管理所,樟里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