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城区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鹿〔2021〕50号
发布日期:2022-01-05 14:23:30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鹿城区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鹿字〔2021〕50号)悉。依据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2日以浙土字A[2012]-0877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12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五),征收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8162公顷(计12.243亩),其中建设用地有建筑物0.3766公顷(计5.649亩),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4396公顷(计6.594亩),具体位置为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于2012年7月25日测绘的编号2012-093号征地勘测定界成果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4.4497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0名。

四、核定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0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鹿[2021]50号关于鹿城区松台街道松台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2021年  月  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人力社保局,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鹿城区土地储备出让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区松台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城西管理所,松台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