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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罚经技〔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12-15 15:44:31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温州市龙湾区XXX经济合作社, 法定

代表人:孙XX,联系电话:1380687XXXX。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XXX原工业区内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1年4月至6月,温州市龙湾区XXX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XXX原工业区内地块进行场地清理及水泥固化;2021年7月至8月的期间,该地块内开始堆放了集装箱并搭建了轨道和行车架。现占地面积9335.3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庄桥村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现状为水泥地面和七副行车架、活动板房堆放,用途堆场。经与三调现状分类核对,该用地面积9335.36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面积3.18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面积213.15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5707.73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3363.41平方米,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面积47.89平方米。经与《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核对,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4431.02平方米,城镇用地4100.4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803.54平方米、新增公路用地0.36平方米,其中4904.3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由温州市龙湾区XXX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的身份;

2.对法定代表人孙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龙湾区XXX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的主要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8份,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4.由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二份,证明该土地界址、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四至关系、用途等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违法用地现场情况;

6.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一份,鉴定违法单位违法占用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7.其他证据。

本局认为:温州市龙湾区XXX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在龙湾区XXX原工业区内地块进行场地清理及水泥固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335.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集体经济组织;

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431.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罚款按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合计93353.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到我局指定银行(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