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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2〕25号
发布日期:2022-12-15 15:45:30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xxxx设备厂: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302xxxx)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村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00年未经审批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村搭建钢棚建设厂房,后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拆除钢棚新建房屋作厂房使用,占地面积556.92平方米,建筑面积290.27平方米。经核对96详查图,该处土地类别为柑橘园和农村居民点,其中柑橘园431.8平方米,农村居民点125.12平方米。经核对《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调整完善版),该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和城镇用地,其中一般农田面积394.4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用地162.4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吴xx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占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村土地建设的事实。

三、96详查分类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四、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2-040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二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资规鹿罚告[2022]第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鹿听告[2022]第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温州市xxxx设备厂将非法占用的556.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山福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责令温州市xxxx设备厂限期15日内拆除在山福镇xx村非法占用的394.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温州市xx防腐设备厂在山福镇xx村非法占用的162.4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温州市xxxx设备厂非法占用431.8平方米柑橘园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款,计8636元;对非法占用125.1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计1251.2元;总计罚款988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腾空162.4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394.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山福自然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