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对象: 金增亨,性别:男,汉族,身份证件号码:33××××××××××××××××,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3831××××。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经查,2022年8月至9月,金增亨未经审批在泽雅镇戈恬村非法破坏林地建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温州市森茂林业勘察设计事务所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温森所鉴字〔2022〕022号),证明被处罚对象非法破坏的林地面积0.0181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属于一般商品林;林地按地类分:属于乔木林地;按林种分:属于一般用材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对金增亨的询问笔录,证明金增亨非法破坏林地的事实。
2、金增亨的身份证证明了他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市森茂林业勘察设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金增亨破坏林地的林种、面积。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鉴于被处罚对象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81平方米,折0.27亩。经2022年10月20日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为缴纳植被恢复费2715元0.5倍的处罚标准。决定:
一、责令金增亨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植被恢复费(2715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柒元伍角整(¥1357.5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金增亨,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缴款窗口见附件2),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附件2:缴款窗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3.《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附件2:
缴款窗口
1.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蟾大道90号新桥支行1号窗口,电话0577-88419116;
2.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温瑞大道1362号梧田支行6号窗口,电话0577-86365100;
3.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200号瞿溪支行6号非现金业务窗口,电话0577-55880724;
4.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娄桥支行3号窗口,电话0577-86280568;
5.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大道152号泽雅镇人民政府对面泽雅支行1号窗口,电话0577-86318640;
6.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中路99-121号仙岩支行2号窗口,电话0577-85301245;
各缴款窗口均可缴纳罚没款,请就近按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