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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2〕008号
发布日期:2022-07-11 17:26:00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1]-0123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1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水单元YB-04-C-03、08、14、15、20、21地块和龙舌路、瑶沛路、龙岗路、板壁路工程建设项目(一),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等,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1-101。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永中街道王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079公顷(0.1185亩),其中农用地0.0079公顷(含水田0.0079公顷);永中街道联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2682公顷(4.0230亩),其中农用地0.2682公顷(含水田0.2682公顷);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5920公顷(23.8800亩),其中农用地1.5920公顷(含水田1.5920公顷);瑶溪街道金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5309公顷(7.9635亩),其中农用地0.5309公顷(含水田0.0089公顷、坑塘水面0.5220公顷);瑶溪街道龙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6.6065公顷(99.0975亩),其中农用地6.6065公顷(含水田4.9412公顷、旱地0.5187公顷、坑塘水面1.0083公顷、农村道路0.138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215.7425万元,具体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0万元;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合计337.70625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40.52475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1593.9735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8104.95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324.2人,核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2431.5万元。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永中街道、瑶溪街道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1]-0123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5876810

温龙土征公[2022]00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市公安局龙湾分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永中街道办事处,瑶溪街道办事处、王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龙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