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0]-0044),审批同意温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眼科器械产业园,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0-094。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永中街道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762公顷(1.143亩),其中农用地0.0231公顷(含耕地0.0175公顷)、建设用地0.053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287万元,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亩) 补偿标准
(万元/亩) 面积
(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农用地 0.3465 9 0.3465 3.1185
建设用地 0.7965 9 0.7965 7.1685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合计8.83125万元。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0.3429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19.46115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0.79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0.8人,核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6万元。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永中街道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0]-0044)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5876810
温龙土征公[2021]01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龙湾分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永中街道办事处,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