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阳光执法专栏 > 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09-02 09:52:3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徐xx:

我局于 2021年6月4日对你(身份证:33032119531012xxxx)在鹿城区山福镇xx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木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1年4月27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山福镇xx村xx陵园门口搭建凉亭,造成林地用途被改变,林木受到毁坏。经现场勘验和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9.83 平方米,其中公益林地88.89 平方米,商品林地(宜林地)0.94 平方米,乔木树种阔叶类株数10株,林木蓄积 0.93立方米,林木商品价值758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在鹿城区山福镇xx村xx陵园门口建设的事实。

三、温州市百佳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温百绿鉴字[2021]xx号)、现场勘测笔录,证明了林地类型和界址情况。

四、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鹿罚告[2022]第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鹿听告[2022]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釆石、釆砂、釆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 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和“毁坏林木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又毁坏林木,罚款择重”,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限期15日内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二、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两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10株树木。

三、对你擅自改变88.89平方米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64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23466.96元;对你擅自改变0.94平方米商品林(宜林地)林地用途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64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154.16元;总计罚款23621.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10株林木;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山福自然资源所, 山福镇xx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