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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瓯罚〔2022〕41号
发布日期:2022-09-02 09:54:03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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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对象: 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村××路××号后面。

法定代表人:凌春源,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2119××××××××××,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村××幢××号。联系电话:1385776××××。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经查,2019年1月至8月,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潘桥街道方岙村集体土地建混凝土生产搅拌场。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本公司,南至路,西至山路,北至山,计占地面积18749.0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426.66平方米,建筑面积11523.93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三层砖混结构、一层简易房、二层简易房、棚房、水泥地。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有林地616.11平方米、裸地18132.9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自然保留地、林地和公路用地,其中自然保留地18126.75平方米,林地618.3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路用地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凌春源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潘桥街道方岙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了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凌春源;凌春源的身份证证明了凌春源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市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经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2022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一、责令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18749.07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潘桥街道方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公路用地部分计面积4平方米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限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限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自然保留地和林地部分计面积18745.07平方米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四、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肆佰玖拾元柒角整(¥187490.7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缴款窗口见附件2),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附件2:缴款窗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附件2:

缴款窗口

1.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蟾大道90号新桥支行1号窗口,电话0577-88419116;

2.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温瑞大道1362号梧田支行6号窗口,电话0577-86365100;

3.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200号瞿溪支行6号非现金业务窗口,电话0577-55880724;

4.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娄桥支行3号窗口,电话0577-86280568;

5.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大道152号泽雅镇人民政府对面泽雅支行1号窗口,电话0577-86318640;

6.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中路99-121号仙岩支行2号窗口,电话0577-85301245;

各缴款窗口均可缴纳罚没款,请就近按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