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龙〔2022〕18 号
发布日期:2022-09-08 17:23:04 浏览次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22〕第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03)A[2019]-0007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9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龙湾区第二批次)。温州市飞行救助基地(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低效用地)征收海滨街道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2.2045亩,其中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3.8130亩、一般建设用地18.3915亩,具体为第16、17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2018年8月8日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界编号为2018-010),上述征地已于2020年4月24日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市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温政发〔2020〕1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65.2015万元。请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9名。

四、核定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28.78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龙[2022]18号 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22.7.6.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中心,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二),海滨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海滨管理所,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