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永中街道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龙〔2022〕20 号
发布日期:2022-09-08 17:25:32 浏览次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22〕第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B[2007]-0431号),批准同意温州市本级2007年度整理第22批次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招拍挂地块征收永中街道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1.2775亩,其中农用地21.2775亩(含水田21.2775亩),具体为第9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07年10月23日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界编号为2007-048),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51.0746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51.1名,另《关于办理永中街道石浦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通知》(编号:2014001 )核定的参保人数作废。

四、核定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276.65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龙[2022]020号 关于龙湾区永中街道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中心,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二),永中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永中管理所,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