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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09-09 14:47:19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姜x恩: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身份证:33032119410202xxxx)在鹿城区藤桥镇xx村涉嫌破坏基本农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08年2月15日至2月22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藤桥镇xx村养老院旁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做仓库使用,占地面积59.96平方米,建筑面积59.96平方米,现状为3间一层建筑物。经核对96详查分类图,该地土地类别为旱地,面积59.96平方米。经核对《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调整完善版),该地规划用途一般基本农田,面积59.9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构成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

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在鹿城区藤桥镇xx村破坏基本农田的事实。

三、96详查分类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四、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1-148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界址情况。

五、 现场照片二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鹿罚告[2022]第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鹿听告[2022]第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5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限期15日内拆除在藤桥镇xx村破坏的59.96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二、对你破坏59.9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每平方216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总计罚款12951.3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藤桥镇xx村破坏的59.96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自然资源所, 藤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