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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3-01-17 16:12:12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陈x平: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身份证:33xxxxxxxxxxxxxxxx)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xx村涉嫌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2年10月8日为烧制火泥(草木灰),于森林防火期擅自在藤桥镇xx村山上野外用火,引发了后续的火灾。经鉴定,火场成灾(损失)面积为1.06亩,烧损蓄积3.2立方米,烧毁株数79株(柳杉63株、硬阔16株)。你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询问笔录,证明你于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事实。

三、温州市百佳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温百技鉴(2022)第02号]、现场勘测笔录,证明了火场成灾(损失)面积、烧损蓄积和界址情况。

四、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鹿罚告[2022]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鹿听告[2022]第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停止野外用火行为。

二、给予你警告。

三、责令你限期2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共计79株林木。

四、对你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处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79株林木;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自然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