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府办印发了《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从2008年开始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给予补偿,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随后制定修订多轮资金管理办法。上一轮《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20〕19号)已于2023年8月到期,需制定新一轮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今年3月,我市启动修订工作,结合提案议案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归纳分析库区群众诉求;收集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面积、近三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供水量、用水县(市、区)用水量等最新数据,分析保护和补偿关系;吸纳市审计局《瓯江(温州段)流域水生态保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加大督查考核和奖惩力度,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参考《2020-2022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形成《办法》(初稿)。3月、6月,分别向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10日,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集团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5月-6月,多次会商市财政局资金筹集和分配措施;7月,修改形成《办法》(讨论稿)。8月15日,召集部分县(市、区)和部门(前期过程中提出过意见的)研究协调,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审议稿)。9月1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11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8日,市府办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其中,1-4条明确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补偿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补偿对象等。5-7条明确市县资金筹集测算、额度等。8-11条明确分配方式、因素设置、考核实施和奖励等内容。12-16条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监督考核与绩效管理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1-4条。明确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补偿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资金保障以及补偿对象。
资金保障方式不变。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财政共同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筹集后向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补偿范围缩小。原补偿范围包括珊溪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的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泽雅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瓯海区;瓯江山根水源(备用)涉及的鹿城区、永嘉县。根据《关于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总体布局方案的批复》(温政办〔2022〕122号),山根不再作为备用水源地。《办法》补偿范围不再包括瓯江山根水源(备用)涉及的鹿城区、永嘉县。
第5-7条。明确资金筹集来源、市县分担金额、评估调整要求。
资金总额提高。由与原《办法》的1.4亿/年提高至1.7亿/年,其中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从9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用水区域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由5000万元提高至7000万元。
新增乐清、永嘉、龙港三地参与分摊。龙港根据前3年实际用水量参与分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77号》,温州市抗旱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永嘉片)已建成,乐清、永嘉本轮以启用抗旱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永嘉片)应急供水3个月的规模参与分担。
第8-11条。明确分配方式、因素设置、奖优罚劣、考核实施等内容。
删除定额分配。删除原《办法》的定额分配部分,改为分基础和奖励两部分兑现。基础部分继续实行原来的因素分配法;奖励部分修订为根据考核排名,按系数分配。
优化因素设置。专项资金基础部分1.4亿元采取的分配因素总体延续老《办法》。本次修订将一级保护区面积纳入分配因素。从原集雨区面积50%的权重,分出5%作为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因素,其余因素权重保持不变。暨修订后,分配因素由3项增加为4项,权重分别为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5%、集雨区面积45%、水库集雨区内行政人口数30%、水域面积20%。原《办法》仅考虑了珊溪水库,泽雅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面积未考虑,此次纳入。
体现奖优罚劣。专项资金奖励部分3000万元,根据水源保护地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分配。综合考虑保护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列入山区26县的文成、泰顺为考核A组,得分第一名奖励1100万元,第二名奖励900万元;瑞安、瓯海为考核B组,得分第一名奖励600万元,第二名奖励400万元。
更新考核要求。《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办法》(温环发〔2017〕107号),由于时间久远,不再适合现在考核要求,予以废止。修订后的考核实施设置水源地保护考核分值100分,其中水源地入库支流断面水质50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达标率计算得分)、绿色发展综合绩效30分(根据市对县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中绿色发展模块得分率计算得分)、水源地管理15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分职责赋分)、绩效评价5分(由市财政局赋分)。由市资规局汇总计算库区所在县(市、区)最终得分。
第12-16条。明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优化使用范围。采纳瓯海区、瑞安市提出的反馈意见,使用范围增加了“村民增收共富补助、村级水源保护考核工作奖励”等。
严格绩效自评。原《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绩效自评工作开展不顺情况,为严格落实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逾期不报或者抽查发现问题的,予以扣分。
明确水源地生态保护责任落实考核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
明确文件解释主体、有效期限。该文件有效期3年。发布后,《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20〕19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李丫
联系电话:0577-88359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