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龙〔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2-06 10:45:39 浏览次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23〕第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4]-0588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14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龙湾区一)。环山北路龙湾段道路工程(三)征收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2.9亩,其中建设用地12.9亩(含农村宅基地12.9亩),本次征地涉及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面积11.56905亩,具体为第9—24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13年4月10日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界编号为2013—052),上述征地已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35.6605万元。建设用地上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请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0名。

四、核定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0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龙[2023]1号 关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

业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二),永中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瑶永自然资源所,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