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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龙罚林〔2023〕1 号
发布日期:2023-03-10 09:09:5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罗xx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xx乡xx村xx组xx号

身份号码:5224241981xxxxxxxx

案由: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罗xx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移送我局。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被处罚人于2022年1月在xx街道xx村的出租房内通过微信购得鸟1只,3月24日将这只鸟带至xx区xx街道xxx宿舍饲养。2022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1只鸟。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鸟为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二,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画眉鸟已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被处罚人购买画眉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流动人口登记表,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等。

2.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供的讯问笔录,以证明被处罚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供的《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以证明涉案动物已被没收。

4.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提供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以证明涉案动物情况、涉案动物物种鉴定等内容。

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向被处罚人邮寄送达了温资规龙罚林告[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八条及附件的规定,画眉鸟的野生动物价值基准为1000元。画眉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单只价值应为所列野生动物价值基准的五倍,因此本案画眉鸟单只价值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万以下的应当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的二至五倍罚款。因此对非法购买1只画眉鸟的行为处以其野生动物价值的两倍的罚款标准,计10000元。

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没收画眉鸟1只(已执行到位)。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详见罚款缴纳须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