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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1 09:25:43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现就市政府规章《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温州湿地分布广泛、类型多样、资源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湿地保护面临湿地利用随意性大、协调协同机制不健全、科研支撑体系落后等问题,特别是现行上位法主要适用于重要湿地,大量的一般湿地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办法》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起草,温州市司法局组织立法审查,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不分章节,着重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和规范一般湿地保护,并为今后更高层阶立法试点探路和积累经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统筹协调。明确市县政府、乡镇(街道)、职能部门、村(居)的分工协同,鼓励单位、志愿服务组织、个人等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湿地保护格局。市县政府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处理湿地保护重大事项。政府牵头统筹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各条线与湿地保护相关的项目和资金,合理安排项目进度与资金使用。

(二)关于智力支持。鼓励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换和推广,支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湿地保护。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支持红树林品种选育、生态适应性等研究。

(三)关于湿地保护。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加强成果运用。明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其层级指导监督。规范一般湿地保护标志设立及其内容、式样。涉及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核准征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持续开展近海与海岸湿地保护及其生态修复,保护温州湾、乐清湾、南北麂列岛等湿地生态。开展小微湿地调查及其生态现状评估,分类分区域规划指导小微湿地主导功能、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推动形成小微湿地群,发挥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和改善环境等作用。将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维护湿地自然净化能力。管控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引导适量使用饵料。

(四)关于湿地名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范围或者相应查询方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范围,实现县域重要湿地、一般湿地“一本账”。经市政府同意,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将一般湿地纳入重点管理,同时明确市县相应管理职责,在落实属地管理基础上强化湿地保护全市“一盘棋”。

(五)关于湿地利用。引导根据湿地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依法合理利用湿地发展生态教育、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自然体验等服务和产业,且不得超出湿地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合理适度利用小微湿地建设发展城乡公园、休闲旅游、科普体验、特色农业以及净化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农田尾水、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

(六)关于湿地修复。市县政府加强红树林种植养护规划及其经费保障,探索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提升红树林种植科学性和规范性,并引导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县级政府应当对破碎化严重或者生态功能退化的重要湿地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一般湿地组织修复可行性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适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违法行为人及其债权、债务承继主体依法修复湿地。规范林业主管部门对一般湿地修复的前期介入、后期管理和效果评估。

此外,明确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保护,还应当遵循《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就探索建立多元化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湿地特色瓯越文化保护传承、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等作出相关规定。

四、实施时间

《办法》于2023年6月12日以市长令形式签发,并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川

联系电话:0577-88368820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