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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5 17:26:13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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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11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湾区瑶溪南单元12-G-03等地块建设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浙江信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XY23-023-1。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6234公顷(24.3510亩),其中农用地1.3146公顷(水田1.1975公顷、果园0.1171公顷),建设用地0.3088公顷(含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3088公顷);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3350公顷(5.0250亩),其中农用地0.3350公顷(水田0.335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64.3840万元,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补偿标准

(万元/

面积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24.7440

9

24.7440

222.6960

建设用地

4.6320

9

4.6320

41.6880

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219.1590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45.225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24.7440万元,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9.7190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0250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37.1160万元,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9.5785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5375万元;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计46.3200万元,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6.3200万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8.8128万元,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7.3053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5075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381.3768万元,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22.0818万元、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59.295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484.64‬平方米,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183.14平方米;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01.5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59.4人,其中永中街道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47.3人;永中街道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2.1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永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1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龙土征公〔2024〕4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4年第004号).pdf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永中街道办事处,青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