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4〕010号
发布日期:2024-06-17 10:21:42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010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市域铁路S2线海城站配套用地,土地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3-095。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0108公顷(15.1620亩),其中农用地1.0108公顷(水田1.0108公顷);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6.4537公顷(96.8055亩),其中农用地6.4537公顷(水田6.3680公顷、其他草地0.0004公顷、农村道路0.0853公顷);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3433公顷(20.1495亩),其中农用地1.3433公顷(水田1.3284公顷、其他草地0.014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补偿标准

(万元/

面积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132.1170

9

132.1170

1189.0530

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36.4580万元;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871.2495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81.345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132.1170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5.1620万元;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96.8055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0.1495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198.1755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2.7430万元;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45.20825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30.22425万元。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39.6351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4.5486万元;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9.04165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04485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1558.9806万元,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78.9116万元;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1142.3049万元;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37.7641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7927.02‬平方米,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909.72平方米;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5808.33平方米;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1208.97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317.1人,其中海城街道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36.4人;海城街道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232.3人;海城街道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给48.4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海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01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龙土征公〔2024〕1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pdf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抄送: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温州湾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海城街道办事处,东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