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计经施[1984]1084号
各市、地、县建委、省级有关厅、局:
我省从一九八三年初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来,各市(地)、县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不够明确的以及没有具体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利用屋盖空间的上人搁楼,室内最高点(有天棚的算至天棚底,无天棚的算至檩条底)低于2 .20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于2 .20米的按其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利用平屋面楼梯顶层空间的亭子间,按其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三、商店室外橱窗,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敞开式的楼梯挑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五、外墙外侧的附墙烟囱、垃圾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厂房室外操作平台、上料平台没有围护墙者,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设在工业厂房与附属用房之间的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时,以建筑物轴线为分界线;设在轴线厂房一侧的按厂房自然层计算;设在轴线附属用房一侧的按附房自然层计算。
八、牲畜房(如警犬房、猪舍)、自行车棚的单层房屋,沿高小于2 .20米的,按其外围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九、上有挑廊、挑阳台的底层走廊、平台,按挑廊、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但其地面标高相当室外地坪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室外金属消防梯或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凡是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新设计或新开工的单位工程,按本补充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二日